重刑不絕
重刑社會與懲罰問題,這在今天非常重要。
例子
首先,讓我們談談劣跡藝人事件。由於過去的一個劣跡,按照條件和規定,在三年內不能再演出。然而,許多改正的藝人因為舉報再也不能演出了。現在,網上也呼籲他們終身不要再演出。
第二件事是莆田欧某通缉事件。當時大家對此感到不能接受,這很大程度上是因為這件事情背後涉及到巨大的社會公正和貧富差距問題。看來,現在它像是在村裡被村霸欺負,所以人們普遍都很同情這個欧某。但是反轉的可能性非常大,因為現在受害者家屬又出來說,這個欧某以前就有暴力犯罪前科,而且他們家人本身不是村霸。這種情況非常可怕,因為我們已經見證過很多事實反轉的例子。
拉姆案,經過一審後,犯罪者被判死刑。很多人說這是近期聽到的唯一好事,因為有一個罪犯被判了死刑,這件事讓人感到快慰。但事實上,在很多挑動我們情緒的案件中,我們往往會情緒激動,甚至希望罪犯被盡快處死。這樣的想法其實有點過於激進,也不符合法律原則和人道主義的基本理念。因此,在面對這樣的案件時,我們需要冷靜思考,尊重法律程序,以公正、合理和人性化的方式來懲罰罪犯。
因此,从这三个事件之后,我们可以看到从各种不同角度对于“重型社会”的呼唤。特别是在第三个拉姆医神死刑案中,我在豆瓣上看到一个人的评论,他说了一句话很真实:“从法律的角度,我绝对支持废死,但从情感上,我特别希望这个人被判处死刑并执行。”因此,在他身上形成了一种张力。即使一个人支持废除死刑,但在特定案件中,仍然难以遏制愤怒。这说明了大家对罪犯犯罪所引发的愤怒是真实存在的。当然,也有一些人持更加狭隘和愚蠢的态度,而一些人则更加接近公正的态度。因此,我们不应该去刻板地认为自己不残忍,而别人就是残忍等等。
可以看出,即使对于一个支持废除死刑的人,在遇到特定案件时也很难控制自己的愤怒,这说明大家对于罪犯犯罪所引发的愤怒是真实存在的。当然,有一些人会持更狭隘和愚蠢的态度,而有一些人则更加接近公正的态度。因此,我们不应该一味地批评别人残忍,而是要理性地看待问题,尊重法律程序和基本人权原则,以公正、合理和人性化的方式来对待罪犯。实际上,现在不仅是刑事案件,在任何社会管制和社会规制中,无论大小,我们都会很容易地想到严查、严审、严判。甚至在家庭中,当父母对孩子不好或子女犯法时,我们也会想到判刑。每次这样的事件,我们总能找到一个道理,认为任何一个小错误的背后都是一个结构性的大事情,都是一个更大的原则性的事情。
只要使用一些修辞手段,我们就可以让人相信,一件事情不仅仅是单纯的事情,背后还有一个巨大的问题,涉及到一个巨大的话题。正是因为这个巨大的话题,现在严查、严审、严判是绝对合理的。如果我们接受了这种逻辑,唯一受益的只有那些在网上炒作是非的自媒体账号。因此,在面对“重型社会”这个问题时,我们应该从多个视角来看待它,并尝试理解这个处境。尽管作为个体,我们很难去应对这个大的趋势,但至少我们可以提供一些视角来帮助我们理解这个问题,从而跳出以前我们說殘忍時提到的厌世态度的理解,再次从与法治的关系来看待这个问题。
可能性
秩序管制和成本
在我们社会中,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来看待惩罚这个问题,以判断一个惩罚是否合理。第一个视角是从社会秩序的恢复和成本上来看待。例如,在我们经历过“严打时期”时,支持严厉打击和重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认为社会危机很大,在这个挑战之下需要快速恢复社会秩序,为了快速恢复社会秩序,就必须实行非常严厉的手段和措施。而且这种严厉的手段和措施,不管在执行成本、社会伤害和时间成本上都是最小的。
在看待惩罚问题时,社会秩序的紧迫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视角。在最近的许多事情中,我们都在诉求这种紧迫性。从社会秩序恢复的角度来看,我们会认为任何严厉的惩罚都是合理的。当然,这个视角当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我们需要看到这些道理背后的代价。实际上,真正从重刑重点恢复社会秩序中获利的是管制者。管制者可以被赋予最大的权力,在最大的空间下行事,而不必考虑这个事情所产生的后果。同时,管制者也会从社会秩序的恢复中获利。
因此,总的来说,如果一个社会达成共识,认为情况非常紧急,即使在让管制者获利的情况下,我们也希望用这种方式来达成社会秩序。有时候,我认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宵禁等特殊法律法规的存在,在某些非常特殊的情况下,这种惩罚方式确实是有道理的。但是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将这种特殊情况常态化的问题。我们不能总是说,现在情况非常严峻,特别严重,不能再退了,社会已经非常糟糕了,任何时候我们都诉求这个社会秩序非常糟糕,一定要重塑,这是一个大问题。这是第一个逻辑,就是社会秩序管制和成本的逻辑。
社會報復的情緒
第二个逻辑是社会报复的情绪。人们很多时候惩罚是出于报复的情绪,这种情绪也很正常。比如,对于罪大恶极的人,有些人会觉得要施以极重的惩罚,这是一种最简单最朴素的报复公正。这种报复公正也是公正的,也是一种重要的算计。现在整个社会都笼罩在一种非常强大的报复情绪之下,尤其是在互联网环境下,这种情绪和逻辑非常强烈。在这种情况下,人数多的一方会从中获益,因为他们可以将他们希望报复的事情喊得非常响亮。因此,很多时候我们也是从报复的视角来看待惩罚。
公正
以上两者是最朴素也最简单的跟惩罚相关的视角。第一个就是重惩罚就能够带来好秩序,只要惩罚的够重,秩序就能够好。第二个就是坏行为,就是要结合重惩罚有一个坏行为,这个坏行为就是要惩罚的足够重才可以,这两者是一种最朴素的逻辑。
第三个逻辑是公正的逻辑,就是法理公正的逻辑,那公正的底色,比如说无罪推定,比如说一种以这个矫正义为主的宽刑的逻辑,比如说就是追求这个程序正义等等。即使我们自己不是犯罪嫌疑人,我们也需要维护公正,因为这是社会稳定和公正的基石,如果我们不去保护公正,那么我们自己的权益也有可能会受到侵犯。所以说,尽管公正可能只对极少数人有利,但它仍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价值观,我们不能忽视它的重要性。
虽然在某些逻辑之上,我们也可以说对每一个嫌疑人谨慎的施加惩罚是对整个社会有利的,因为在这个社会运行过程中,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嫌疑人,因此在这个条件之下,它就是去服务和对我们每个人有利的。从逻辑和道理上是这样,但从现象和感受上绝对不是原因,就是因为绝大多数社会上的人终其一生也不会被当作犯罪嫌疑人,或者当作这个很严重的治安处罚的对象来出现。因此对绝大多数人来讲,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护是没有身体感受的,这是个纯道理而已,绝大多数感受就是这种公正就是对少数人有利。所以很多人其实真的持有这个观点,而且持有这个观点我也认为并不奇怪,这个时间绝大多数人都不会被当作犯罪嫌疑人对待,因此我们就会认为去强调这种公正,实际上是对非常少数人有利的。而你看前两者,不管是从社会秩序成本上,还是从社会报复情绪之上,其实都是对多数人有利的。其实这就是为什么重刑重典在有網路之后,这么容易变成一个主流倾向的原因。就因为在这个情绪之上,公正、法理、公正是得一个非常关注个体价值的社会共识中才会有的东西,在这个情况之下,公正对于绝大多数人真的只是一个抽象的价值。
三種辯護
因此,针对这个抽象的价值观,我们可以进行三种不同类型的辩护。
一种类型的辩护是,就像我一开始所说的,认为追求法律公正实际上在功利主义的角度上对社会最有益。从功利主义的角度上看,这可以带来最大的社会效益。但是我认为这种论证非常困难,真正被社会广泛接受的是只要大家认为社会秩序足够糟糕,这个时候重点放在对整个社会的最大利益上,最有效地恢复和塑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实际上已经有了很强的共识,绝大多数人都认为这是正确的做法,因此我认为在公立主义的辩护中,法律公正是非常难以维护的。
第二个辩护是,对法理工程的辩护是自由主义的辩护,也就是从个人权利的角度来看待。换言之,在法律正式定罪之前,每个人都是无罪的,无罪的人应该享有无罪的自由权利。从理论上讲,这非常棒。但是我认为在今天的社会环境下,这甚至可能是一个比功利主义辩护更难以达成的共识,尤其是在我们这样一个缺乏基于个人权力的自由共识的社会。
第三个辩护是,对法律公正可以从道德主义的角度进行辩护。也就是说,从康德和罗尔斯的道德义务的角度来看,我们有义务把他人当作和我们自己一样对待。也就是说,我们应该遵循“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原则。当我们自己有机会成为嫌疑人时,我们应该以一种公平公正的方式对待他人。
这就是公制的道德主义辩护。不管是功利主义、自由主义还是道德主义的辩护,特别是自由主义和道德主义的辩护,从理论上、逻辑上都非常有道理,而且我也认同这些观点。但是我们必须意识到,这是一个非常非常困难的问题,也就是说,公正的辩护是一个极其棘手的难题,因为公正总是有向具体情况妥协的倾向和必然。
共識的產生
你是说人们会说:“我理解我们需要尊重个人的权利,我也理解‘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但是这种情况是特殊的,这个人明显罪大恶极,对吧?或者这个情况就是特殊的,现在这种犯罪就是需要强力的手段去遏制,对吧?”我们总是在纸面上进行逻辑辩护,但在具体情况下会妥协,这几乎是不可避免的事情。
因此,我并不认为公正、公立主义、自由主义和道德主义的辩护能够帮助我们达成共识,许多人过去曾试图通过这种方法来达成共识,认为只要把道理讲清楚了,我们就可以摆脱重权主义的时代,但我认为这是不可能的,这很明显。当然,社会上有很多人接受法律公正,我也接受法律公正,因为我自己认同它,但我也理解为什么有人不接受。因此,我确实认为追求法律公正需要一种特别强烈的性格和性情,这需要一种超级节制和谨慎的人来抉择。而我希望成為這種人,試著做一點事情。
第一,ta們确实不关注单一事件,他们总是设想什么样的规则能够对整个社会达到全局最优的效果。例如,像儒家思想所强调的,这种人关注善的根基是什么,而不是单纯在某个场景下什么是善,他们设想的是善的本质是什么。对于持续稳健的善,可以产生更好的根基效果。因此,在某些特殊事件上,我确实很难说服一个人。例如,在拉姆案件中,我很难说服一个人现在原谅他到底有什么好处,但我只能说,这种法理上的工作可以为整个社会打下善的基础。我们将在接下来的讨论中再深入探讨这个问题。
第二,这种人需要是非常强烈自我节制的人,比如对于自己的公正激情,尤其是对于报复的激情,必须有足够的节制,不能让自己放纵进入这种道德激情中,认为自己非常恨这个人,想要严惩这个人。他必须有强烈的自我控制能力。
第三,这种人需要有那种道德热忱,就像陀所讲的那种道德热忱。我们在讲陀时曾经举过这个例子:陀说俄罗斯的民族性情是什么样?尽管现在未必是这样,但在他的描述中,他说如果现在有一个俄罗斯人突然见到了一个神明,这个神明告诉他,在街上有一个流浪汉,只要你杀了这个流浪汉,就能换来所有人的幸福和福利,你要不要杀这个流浪汉?陀认为一个俄罗斯人的性格特点是,他会选择独自承担这个巨大的代价,承担这个巨大的压力,而不杀死这个流浪汉。他愿意承担这个选择背后的重量,但这需要非常强烈的道德热忱。因此,我们会发现如果没有这种自我节制和谨慎的性情,一个人几乎是会一定堕入在某些条件下的重型重点之中。
当然,我们也发现,不需要每个人都要求对每个罪犯都实施重刑重典,只要每一类人都有他们所恨的人,为了这些人,他们都愿意在网络上呼吁,要求对这些人实施重刑重典,整个社会就会形成重刑重典的环境,就像我们现在所处的环境。因此,从个体的角度来看,如果一个人没有这种节制和谨慎的态度,他一定会找到一群人来恨,为了恨这群人,他会觉得对这些人做任何事情都是应该的,这是很难控制和遏制的。因此,我们可以发现,这需要一种非常积极的生活态度,一种非常积极、非常有希望的态度,才能够做到这一点。
我说实话,在我自己看来,我也认为是需要很大的运气的,我某种程度上认为我是做到这个的,我对于任何人都不具备那种仇恨和重刑重典,比如说我甚至对于曾經性侵我、霸凌我的那些人,我現在也看淡了,甚至覺得他們有點可憐。但是我知道我拥有这样的节制和谨慎的信心,和我自己後來的運氣不錯是強烈相關的。
解決問題
总之,重刑重典并非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唯一方式,而公正和法律公正也并非是能够解决所有问题的通用解决方案。要想摆脱重型重点的社会,需要人们具备超级节制和谨慎的性格和性情,同时拥有强烈的道德热忱和能够放弃报复的激情,这是非常难以做到的。然而,尽管不可能每个人都达到这样的性情,但每个人都可以朝这个方向努力。最重要的是,解决社会问题需要从多个角度出发,从个体道德问题上解决并不足以让整个社会摆脱重型重点的困境。
在这个基础之上,让我们来探讨一下,如果我们能够离开以重刑重典为基础的社会,是否可以依靠一些较为浅显易懂的共识来实现。我们可以从劣跡藝人入手进行分析。劣跡藝人事件实际上有一个很强烈的逻辑,即明星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对于他所受到的惩罚为何如此严厉呢?因为他是一个公众人物,有公众影响力的人必须要承担更多的责任。但实际上事情并非如此简单,在很多情况下,我们都完全明白公众人物对其他人是没有影响力的。例如,在为脱口秀辩护时,我们会说脱口秀是一种公共言论,不应该有过于强烈的讽刺和攻击。我们认为这种艺术本质上就是在讽刺和攻击,但事实上没有人会把它当真。比如,我们常常会说“郭德纲的相声太过庸俗”,而郭德纲也会说“这是成年人的节目,不用说谁要教育谁,大家自己都心知肚明”。没有人因为听相声而变坏,很多时候我们都能够意识到,这些人不会模仿相声中的任何行为。即便是一个明星,他的行为好坏取决于他自己,而不是他的粉丝是否模仿他。作为一个成年人,你必须有自己的判断力。因此,这里存在一种表面逻辑,即为什么公众人物需要承担更多责任,为何他们需要受到更严厉的惩罚,因为他们是公众人物,需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更高的代价。但事实上,我们可以举出很多反例,我们并不要求公众人物对他们的公众言论承担更多责任,因此这个逻辑并不正确。它的真正背后逻辑是什么呢?我将窗户纸捅破,揭示出真正的道理是什么呢?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更大的罪還是更小的罪?
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可以看出一个句子: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这句话的背景是说过去王子犯法比庶民要轻,因为有权力者可以网开一面。这句话在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王子犯法与庶民犯法一样要同罪。
但是在我们真正的逻辑里面,我们其实有另外一个想法,这才是一个真正的揭示窗户纸后的想法。我们认为王子犯法应该比庶民判的更重,因为更得力的人要付出更大的代价。这个想法并不奇怪,就像我们的阶梯税率一样,赚得更多的人要被克更多的税,因为我们知道交税是国家的一个最根本的权利。阶梯税率是一个更得力的人就要付更大代价的道理。阶梯税率不是一个平等原则,因为赚得多的人不是因为道德水平低或者钻营赚的多,而是因为他们能力更强,更努力。我们认为王子犯法要比庶民最重,因为更得力的人,更好运的人,如果犯错,就要付更大的代价。我们总是在公众人物和明星上呼唤重点重罚,这是因为我们要通过这个让我们好受,但是我们要分清楚转移支付和获罪的问题。我们可以接受更多的税,因为这是整个财政转移支付的一个手段,这样我们才可以把这部分钱能够有机会投入到那些更低收入者的身上去,包括比如说国家出了一个什么灾害。
我们也认为,如果你是一家很富有的企业,或者你是富有的个人,你需要更多地捐款。就像王石之前所说的,他要求他的数百万员工每个人都捐出一元钱,这是一个很高的要求。如果每个人都能尊重他人的自由,那就太好了。但我必须说,这是一个很高的要求。也就是说,我们必须接受这样一个社会逻辑:如果你运气好,赚的多,那么你需要付出更大的代价,这是一种公正的计算方式,我们不能说这种公正的计算完全没有道理。而且,我们更不可能把废除这种公正计算作为一个教育目标,因为这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非自愿的转移支付是不可能被完全根除的。
那么,我们该怎么做呢?我认为我们需要建立一种浅显的共识,也就是我们至少应该规定转移支付的边界。对于王子和庶民来说,他们都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但这个责任的边界是什么?我们仍然可以从三个角度来考虑,刚才我们提到惩罚也可以从三个角度来思考,即功利主义角度、自由主义角度和道德角度,同样,转移支付或者更多责任的边界也可以从这三个角度来考虑。
我们需要明确一个观点:一个人的运气好、名声大、赚钱多,并不会导致他的自由、道德或权利出现缺陷。这些并不构成任何瑕疵。如果一个人曾经炒作过自己的私生活,这并不意味着他失去了自己决定是否暴露私生活的权利。因此,偷拍、跟踪和窥探他人的私生活都是不道德的行为。
在公正的逻辑中,如果我们考虑公共利益、个人权利和道德这三个方面,我们应该将惩罚限制在功利主义上。这意味着在接受财产惩罚时,富人应该承担更高的比例。这种做法是有一定道理的,类似于阶梯税率。但是,我们不应该因为一个人有钱、有名,就认为他在道德和权利上有瑕疵。我们无法直接接受这种观点,因为我们只能通过很多推论来完成。比如说,某个明星曾经炒作自己的私生活,那么为什么他还有隐私权?这种观点是不成立的。明星炒作自己的私生活和他其他不愿意暴露的私生活要受到保护,这两个事情之间并不存在矛盾。我们需要避免将个人的私人行为与其权利或道德挂钩,因为这是不公正的。
我想强调的是,虽然我们可以在功利的角度上认为,赚钱多的人应该承担更多责任,但权力和道德方面的问题需要依赖推论。我们对任何人,无论是明星还是普通人,要求加重惩罚,都是基于推论的。换句话说,我们必须相信和理解,而且我们在学习维特根斯坦时,都知道如果我们只是想通过语言构建逻辑,把一个小错误说成一个巨大的错误,那么在任何情况下,我都不相信世界上有任何错误不能变成一个巨大错误,因为这是我们的实际经验。
修辭學導致的錯誤巨大化
现在,在网络对抗的双方都有一种修辞学的能力,可以把一个事情说得不是事情本身,而是背后有一些巨大的错误,一些巨大的结构性、历史性、国家对抗级别的东西在背后让一个小错误变成一个巨大错误,因此需要非常严重的惩罚。你刚才说了什么?你刚才说你接受王子犯法比普通人更重的惩罚,但仅仅是在直接功利的支付之上,因为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可以就事论事,千万不要因为他有好的运气、声名显赫、赚钱多,就打折扣他的自由权利。你不能因为他的财富和名气,就认为他在道德上有瑕疵。因为在我们论证为什么要打折扣别人的自由权利以及为什么这种人更坏时,我们必须进入事情以外的推论逻辑和观点。一旦进入这样的观点,任何一个错误都可以被说成是一个特别巨大的事情,而需要加重惩罚。因此,这就是为什么加重惩罚需要严格立法的原因。
就刑法上对于什么东西加重惩罚,其实有比较明确的立法,也都是就事论事的,只有这些条件之下,一个案件才能够加重惩罚,而不能够因为一些以极其遥远的推论、臆想一个东西就能够变得十恶不赦。但特别遗憾,就这个打子弹的逻辑,现在已经成为了在网上被公认被接受的一个逻辑,这是一个很可怕也很遗憾的事情,而且这是一个极其糟糕的风气。
如果我们任何人在网上的对抗,为了让我们自己的立场显得有道理,为了让我们自己的残忍显得有道理,用的方法就是衍生假设、臆想、推论,如果我们形成这个风气,等会不用,如果我们已经形成了这个风气,在这个风气之下我们每每就在说这个人为什么可恨?你看不光是他做这个事儿,他这个事背后会产生这个影响,会这样,会那样,会这样,会那样这个社会就变得极其对立,这个社会就会变得极其残酷,对吧?所以说我们不要有设想加重情节的风气,不要有这样的一种文化。
在刑法方面,对于加重惩罚的条件有明确的立法依据,也都是基于具体情况进行的判断。不能因为一些遥远的推论和臆想,就把一个小错误变成十恶不赦的大罪行。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打子弹的逻辑现在已经成为了在网上被广泛接受的一种说法,这是一种非常可怕也非常不好的趋势。
如果我们在网上的争论中,为了让自己的立场显得正确,为了让自己的残忍行为看起来有道理,使用的手段是基于假设、臆想和推论,那么如果这种做法在网络上形成了风气,我们每次谴责某个人时,就会说这个人的错误不仅仅是这个行为本身,还会产生其他影响和后果。这样的文化将导致社会极度对立和残酷。因此,我们应该避免这种设想加重情节的风气,不要让这样的文化在社会中流行。
善上智慧,恶上天真
这让我想起一个观点,“善上智慧,恶上天真”。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这句话真的非常恰当。我认为每个人对自己都应该有“善上智慧,恶上天真”的要求,只有在这种要求下,你才能控制住自己的冲动,不让小错变成巨大错误。
如果我们允许这种冲动存在,这个社会的风气会变得非常糟糕,这正是我们现在所面临的情况。因此,我们需要探讨如何摆脱这种重负社会的困境,但仅仅依靠个体道德可能很难实现。因此,我们必须坚持制度和法治,这本身就是一种自然法的思路。通過前面的論述,我認為大家應該都有感覺,人很難抑制對於重刑重典的衝動。在當前的大背景下,當人們感到不安全、希望越來越渺茫、越來越厭世的情況下,由於情緒和公正的計算,他們更容易陷入對於重刑重典的渴望中。特別是當他們之間還形成了動態,產生對抗、暴富對立時,重刑重典就會不斷加劇,形成一種螺旋向下的墮落,這就是我們現實中的情況。因此,從人的自然本性來看,在這種情況下,很難想像自然本性本身能夠產生一個大的轉變和恢復。因此,我們需要兩種方式來解決這個問題:第一是教育,通過說服人們意識到這個問題,以形成自我約束;第二是靠制度,靠法治來守住底線。我們靠法治守住底線,讓教育讓我們接近更好的位置。因此,尊重法治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尊重法治意味着遵守法律规定对某个人如何定罪以及何为加重情节的规定。修謨就說,我们应该达成共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事,同时不断缩小自由裁量权,直至完全沒有自由裁量權,當然這是不可能的。在修订法律时,我们应该不断想办法去缩小自由裁量权,至少避免每个加重情节都能配合其他加重情节,因为这样会给予演绎、臆想和遐想的空间,我们必须遏制这种自由裁量权的空间。我们知道尊重法治的意义,但在网上也有人对此存在争议。
现在,有些人经常说他们支持的事情只要有规则就行了,他们会按照规则来行事,尊重规则。但是,他们不会考虑规则制定背后的原因。这种双重标准非常幼稚,当规则符合他们的意愿时,就认为规则是好的,应该尊重规则。但当规则不符合他们的意愿时,规则就有很多问题。因此,尊重法治和这种双重标准的做法截然不同。我们要靠达成共识来维护法治规则。共识也是动态的,但是法治规则的变化和稳定性要远强于社会情绪和舆论,社会情绪和舆论会因为反转产生巨大的差异,比如林生斌事件。因此,我们要靠法治规则本身来抵御社会情绪和舆论的幼稚和善变。
然而,规则本身也是一个动态的共识,它的形成比舆论共识更加严格、理性。因此,离开一个重型社会需要更多地敲打和碰撞规则本身,而不是盲目地接受现有规则。现有规则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因此敲打和碰撞规则本身仍然是实现规则共识的重要手段。因此,尊重法治并不意味着盲目接受现有规则。相反,我们应该放弃对社会情绪和舆论共识的影响,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规则共识的形成上。在这种情况下,坚持制度、坚持法治至关重要。
法治以何而立
现在我们提到法制,那么法治就变得非常重要了。在许多情况下,我们需要运用法治来遏制重型重点的风气。最后,我还想提到一个问题,那就是惩罚。
我们经常认为,社会秩序是通过实际惩罚来形成的。但这是真的吗?我们需要区分两种惩罚的价值,一种是人们预期中的惩罚,另一种是人们犯错后实际遭受的惩罚。这两个东西是非常不同的。比如说,现在社会的治安情况实际上要好很多,这与城市中的监控设备有很大关系,尽管这些监控设备也引起了很多争议。这种好转并不是因为惩罚加重了,而是因为被惩罚的概率提高了。因为人们认为现在很难逃避惩罚,所以治安状况才会好转。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需要对犯错者施加过重的惩罚,这两个问题是截然不同的。
实际上,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有很多减轻惩罚的实践已经成为一种共识。例如,父母与孩子约定了规则,如果孩子违反规定,就要受到相应的惩罚。但如果孩子真正认识到错误并道歉了,通常情况下父母会原谅孩子。在企业内部也是一样,经常会有犯错的情况,但如果员工真正认识到错误并道歉了,那么公司通常也不会施加过重的惩罚。
在司法过程中,我们也有各种减轻惩罚的方式,例如初犯可以减轻,自首可以减轻,认罪态度良好可以减轻,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为什么会有这么多减轻型?为什么这些减轻状态不会让人产生恃强心态?这是因为在我们的脑海中,我们总是认为减轻是给别人用的,而自己犯错时则希望别人宽容。我们知道错了,下次就不会再犯了。
惩罚本来就不是用来严格执行的,而是作为一种事前的威慑。那么到底什么在遏制犯错呢?至少有两个因素在遏制犯错。自从郑庄公到现在,我们一直在强调第一点,即教育可以遏制犯错,让人们知道什么是好的,什么是坏的。这本身就在遏制犯错,这个叫做正中位叫正。第二个因素叫行行,即在犯错之前的威慑,让人们在犯错之前就不要犯错。但是当一个人真的犯了错,也就是说教育和刑罚的安全壳都被击穿之后,此时严惩重罚有什么好处呢?对于社会秩序和这个人不再犯错有任何好处吗?没有。因为他为什么会击穿之前的安全壳呢?要么是因为他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会被抓到;要么是在激情的情况下根本不考虑后果,这种情况下,严厉地惩罚他有什么意义呢?他下次会不会再犯错呢?当然不会,这正是《左传》中所讲的郑匡公的例子,也是君子所倡导的理念,即惩罚很有必要。
惩罚是一种社会共识,在防止犯错方面,教育和惩罚都有遏制作用。但当犯错已经发生,惩罚和教化的作用都已经失效,这时候严厉的惩罚没有什么好处。因此,刑罚和惩罚的目的不在于报复,而是在于教化和让犯错的人恢复正常状态。惩罚中的减轻和宽恕,都是为了让人变得更好。当然,也有些人可能罪大恶极,不值得被帮助,也没有改正的可能。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这些特殊情况就认为加重惩罚是必要的,也不能认为这些人没有改正的可能性。一旦接受了这种想法,社会就会变得完全重刑重典。因此,我们需要理解惩罚不是单纯的施加,而是要在恢复秩序和个人道德的基础上,让人不再犯错,从而减少重犯的数量。
明显地,许多出狱的人为什么仍然犯罪呢?原因是他们的生活环境并没有改善,过去迫使他们犯罪的条件今天仍然存在,这是如此简单的一个问题。因此,即使你加重惩罚,如果他的生活条件没有得到改善,他仍然会有侥幸、轻率、残忍等问题,这是他在生活中唯一合理的选择。这就是为什么儒家强调中庸和宽恕,这一点非常重要。如果一个错误已经发生,我们必须认识到我们过去的努力都失败了,在这种挑战下,无论怎样惩罚都不会使事情变得更好。因此,惩罚的重点在于事前的遏制,而不在于事后的实际执行。在实际生活中,我们总是不会完全执行我们的设想,更不会加重惩罚。在各种实际情况下,我们会采取一定程度的宽恕,这是非常正常的,比重刑重典要正常得多。
結語
大家一定要意识到,一个重刑社会对于其中的每个人都是可怕的。如果你脑子里面还有一个人或一类人,认为这类人十恶不赦、不可原谅,认为对这类人采取重刑重典是绝对合理、必要、迫切的,那就不要怪其他人脑子里也有这么一帮人。当然,你可以说你脑子里只有很小的一帮人,而其他人的脑子里却有很多这样的人,但数量并不是关键问题。如果你自己无法克服这种思想,其他人也同样无法克服。我也不认为很多人能克服这种思想。因此,关键在于我们一定要注意舆论事实的共识不如制度本身共识的动态构成过程。法治非常重要,但是在法治参与到这个碰撞和敲打过程中时,我们必须尊重这个共识和文化,这可能才是我们真正离开一个重刑社会所需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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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modified on 2023-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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